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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这个信息大时代,网络推广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根据微软 Bing 开发团队的统计数据显示,全世界的网页数量超过了1 兆。如果你用一分钟的时间浏览在每一个网站,那么要在 31,000 年后你才可以浏览完地球上所有的网站。即使你不停地阅读,你仍然需要 6 百万年的时间才能阅读完互联网的信息。在这么巨大的信息面前,任何信息都可能被淹没。

所以网络推广尤其重要










对在先使用未注册商标的限制保护

现行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不难看出,尽管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商标保护的原则,但是为了尊重那些“使用在先”并积累了一定商誉的商标,仍为其预留了继续使用的空间,从而实现注册商标所有人和在先使用人之间动态的利益平衡。但是,这一使用豁免不是没有条件的。

首先,必须证明商标达到“一定影响”,即在某一区域内为相关领域的消费者所熟知,但不要求达到*的程度;其次,尽管可以继续使用,但是必须限于原商标使用范围,并且要应注册商标*权人的要求附加适当区别标识。从“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于在先使用商标的限制,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也可以看出商标法对于未注册商标的某种隐性惩罚。例如,有学者认为,“原有范围”并不限定在常规领域,在先使用者可以在互联网使用,但即使在互联网环境下,先用权人的使用仍应限定于在其原有的商誉区。由此可见,及早注册商标,仍然是企业商业竞争的优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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