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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广州南沙区咨询-专办宅基地房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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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继承*案件应该去哪里的法z院立z案?

法z院对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不是每一件都会受理,因为法z院基本的管辖原则有属地管辖和级别管辖。在继承案件中管辖法z院有哪些?我国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按照民诉法第34条规定,因继承遗产*提起的,由被继承人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z院管辖。

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比如房产在广州,存款在北京,家具、电器等日常用品在天津。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使继承遗产的*得到正确解决,民事法规定,因继承遗产*提起的,由被继承人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z院专属管辖。也就是说,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在哪个住所内,该住所地的法z院对继承*有管辖权。主要遗产所在地,集体土地上房屋继承咨询,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比如,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数量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有管辖权的法z院之间选择其中一个法z院起诉。有时,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可以在被继承人时的住所地法z院起诉。根据民事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如果继承*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法z院提起继承的。



广州口头遗嘱把房子赠送给别人有效吗?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人z院依法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法律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七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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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证书审批出来之前遗嘱人就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遗嘱公证书之前,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办理遗嘱公证。

遗嘱人提供或者公证人员代书、录制的遗嘱,符合代书遗嘱条件或者经承办公证人员见证符合自书、录音、口头遗嘱条件的,公证处可以将该遗嘱发给遗嘱受益人,并将其复A印件存人终止公证的档案。

2、公证书审批之后遗嘱人去世了,还要出公证书吗?

公证处审批人批准之后,遗嘱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公证处应当完成公证遗嘱的制作。遗嘱人无法在打印的公证遗嘱上签名的,可依遗嘱原稿的复A印件制作公证遗嘱,遗嘱原稿留公证处存档。

3、公证遗嘱要密封吗?

遗嘱公证卷应当列为密卷保存。遗嘱人后,转为普通卷保存。公证遗嘱生效前,遗嘱卷宗不得对外借阅,公证人员亦不得对外透露遗嘱内容。

4、公证遗嘱生效后,继承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公证遗嘱生效后,与继承权益相关的人员有确凿证据证明公证遗嘱部分违A法的,口头遗嘱效力法律咨询,公证处应当予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公证遗嘱部分内容确属违A法的,公证处应当撤销对公证遗嘱中违A法部分的公证证明。

5、公证员有过错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因公证人员过错造成错证的,公证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公证赔偿的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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