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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继承的特征有哪些?

财产继承的特征有哪些  (一)财产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财产继承是因公民而发生的法律现象,这是财产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  (二)财产继承的主体范围具有限定性。公民后,天津人身损害律师费用,能够继承其遗产的继承主体只能是自然人,*、集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作为继承人,只可以作为受遗赠人。此外,能够作为继承主体的自然人,也有一定的限制,即只能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死者的近亲属,除此之外的人只能成为受遗赠人。  (三)财产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继承是处理死者财产的法律制度。作为继承的客体只能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天津人身损害律师,他人的财产、*、或集体的财产都不能作为继承的客体。公民虽然,若未遗留任何财产,也不会发生继承。因此,天津人身损害律师价格,继承是以私有财产的存在为前提的。  (四)财产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财产继承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法律制度。被继承人时,就已经不再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其财产权的主体必定要发生变更,要么转移给继承人,要么转移给受遗赠人。因此,公民时发生的财产转移不都属于财产继承。


清偿被继承人的*应遵循的原则

清偿被继承人的*应遵循的原则  1、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2、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3、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并存的情况下,天津人身损害律师咨询,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的*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


  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办理购房,所需证明材料 (1)申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者关系证明、(或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办理程序 购房者申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凡被批准购房者,到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所在地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迁移证》、到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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